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
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