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瓦斯管理制度神东〔2015〕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神东公司)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以及《中国神华“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神华煤〔2012〕364号),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一)一般规定
(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
(三)“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
(四)瓦斯排放管理
1(五)瓦斯超限管理
(六)瓦斯抽采管理
(七)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井工煤矿(包括新建、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及在井工煤矿中的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瓦斯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瓦斯管理组织机构:组长:公司董事长常务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总工程师成员:通风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物资供应中心、安监局、人力资源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公共关系部、技术研究院、公司相关单位及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五条瓦斯管理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具体如下:(一)组长、常务组长工作职责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瓦斯管理方面的规定,定期研究解决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检查、部署瓦斯管理方2面的工作,解决瓦斯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保证瓦斯管理工作、措施的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二)副组长工作职责公司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