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目次前言1范围12引用标准13定义24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5船舶消防安全设备技术要求36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27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文件16附录A(标准的附录)船舶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17附录B(标准的附录)消防演习记录31附录C(标准的附录)船舶防火档案32前言本标准依据国家公约及船舶检验、海事、公安消防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制定
其目的是为监督检查部门和船舶均有所遵循,以加强船舶安全营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海运公安局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船级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广州、大连海运公安局,上海、大连港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鹤鸣、郭舜丰、陈自君
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安全设备技术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及必须检查的消防资料、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应接受法定检验,在我国沿海、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年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年及1998年修改通报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年IMOSOLAS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已生效的修正案IMO《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AMD1-1995,AMD2-1997)LMDGCODE《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OMSG
35(63)决议《油船应急拖带装置指南》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消防安全检查firesafetyinspection对消防设备、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