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对学校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进我校加快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议案
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由9人组成,委员一般由有代表资格的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后勤和工会等方面人员担任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资深教师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教代会通过后,召开委员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确认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二)组织征集代表提案,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三)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四)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五)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教代会提案的征集第七条提案人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第1页共9页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要具体,书写清楚
第八条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后,须有五名以上代表附议,并需亲自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