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局有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9〕8号)的要求,市商务局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现将《郑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郑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一、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制度的(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
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
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备案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二、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法定期限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
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