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
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
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1(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八)建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1页共9页第二章接受社会捐赠第五条学校欢迎社会捐赠,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财产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
第八条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
第九条项目联系人,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