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名称法学专业论文题目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题目来源其他目的意义:(可另附纸)目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制定行政规则的行为
而目前,我国尚未任何正式立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如果不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旦违法,同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它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更为严重的侵害
这既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不符合法制统一的客观需要,且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构成阻碍
因此,本文通过概括介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内涵,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和特点,分析我国现阶段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由此提出了一些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具体构建的设想
意义:目前,抽象行政行为未完全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的问题逐步显露,许多属于行政诉讼领域的案件得不到法院判决,这既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不相适应,这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建产生威胁,因此,构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构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法制统一的客观需要,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必要举措,也是对我国现行审查监督制度缺陷的有效弥补
由此本人深感,抽象行政行为必将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而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也任重而道远
可行性分析:(研究条件、预期的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问题等,可另附纸)研究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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