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年度)江苏省粮食局制定江苏省统计局批准2008年12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必须1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2目录一、总说明……………………………………………………………………………………………………4二、报表目录…………………………………………………………………………………………………6三、调查表式(一)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SL01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