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在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房屋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批等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建设、土地、财政、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或者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组织计划、城市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部门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居住小区和工业区的布局、规模、配套标准及建设进度
要优先开发改造棚屋区以及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提前提供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