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及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00]216号文精神,推进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及检测水平,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代表性、可靠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武汉市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均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对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涉及地基基础、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抽样标准100%的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其中30%的见证取样试块(件)必须送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测
第六条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工作由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检查,30%见证取样试块(件)送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测
第七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八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市政工程施工试验知识,并取得省级建设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