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團領導人員績優獎章頒授辦法民國90年12月1日中國童子軍總會修訂公佈2002
0594年12月14日第21屆第3次榮譽評審委員會修訂94年12月17日第21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公佈實施96年12月7日第22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公佈實施97年8月5日第22屆第3次榮譽評審委員會議修訂民國98年1月14日第22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公布實施一、目的:為推行徽章制度,提高服務員榮譽觀念,表揚團領導人領導團務之勞績並獎勵對童軍運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二、徽章名稱:(1)「銅質青松」獎章
(2)「銅質翠竹」獎章
(3)「銅質臘梅」獎章
(4)「銀質青松」獎章
(5)「銀質翠竹」獎章
(6)「銀質臘梅」獎章
(7)「金質青松」獎章
(8)「金質翠竹」獎章
(9)「金質臘梅」獎章
三、頒授對象:以現任稚齡童軍、幼童軍、童軍、行義童軍、羅浮童軍團團長、副團長為主,其他團領導人員亦得申請,但以履行三項登記者為限
四、頒授條件:(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銅質青松」獎章
連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二年以上者
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
(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
(2)定期舉行團活動
(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
(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銅質翠竹」獎章
曾獲得銅質青松獎章並連續擔任團領導人員二年以上者
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3
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銅質臘梅」獎章
曾獲得銅質翠竹獎章並連續擔任團領導人員三年以上者
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
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
(四)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青松」獎章
曾獲得銅質臘梅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十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