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團領導人員績優獎章頒授辦法民國90年12月1日中國童子軍總會修訂公佈2002.12.0594年12月14日第21屆第3次榮譽評審委員會修訂94年12月17日第21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公佈實施96年12月7日第22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公佈實施97年8月5日第22屆第3次榮譽評審委員會議修訂民國98年1月14日第22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公布實施一、目的:為推行徽章制度,提高服務員榮譽觀念,表揚團領導人領導團務之勞績並獎勵對童軍運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二、徽章名稱:(1)「銅質青松」獎章。(2)「銅質翠竹」獎章。(3)「銅質臘梅」獎章。(4)「銀質青松」獎章。(5)「銀質翠竹」獎章。(6)「銀質臘梅」獎章。(7)「金質青松」獎章。(8)「金質翠竹」獎章。(9)「金質臘梅」獎章。三、頒授對象:以現任稚齡童軍、幼童軍、童軍、行義童軍、羅浮童軍團團長、副團長為主,其他團領導人員亦得申請,但以履行三項登記者為限。四、頒授條件:(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銅質青松」獎章。1.連續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二年以上者。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2)定期舉行團活動。(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銅質翠竹」獎章。1.曾獲得銅質青松獎章並連續擔任團領導人員二年以上者。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銅質臘梅」獎章。1.曾獲得銅質翠竹獎章並連續擔任團領導人員三年以上者。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四)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青松」獎章。1.曾獲得銅質臘梅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十年以上者。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2)定期舉行團活動。(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翠竹」獎章。1.曾獲得銀質青松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十五年以上者。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銀質臘梅」獎章。1.曾獲得銀質翠竹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二十年以上者。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七)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青松」獎章。1.曾獲得銀質臘梅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包括各類團)二十五年以上者。2.積極領導童軍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1)持續參加縣(市)童軍會辦理之活動。(2)定期舉行團活動。(3)訓練童軍晉級績效良好者。(4)團各項登記紀錄完備者。(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翠竹」獎章。1.曾獲得金質青松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三十年以上者。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並有良好表現者3.能以身作責,領導童軍從事社會服務績效良好有具體事實者。(九)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授頒「金質臘梅」獎章。1.曾獲得金質翠竹獎章並擔任團領導人員三十五年以上者。2.積極領導童軍團參加各項活動績效良好者。3.領導童軍團從事社會服務工作有顯著績效及具體事實者。五、申請及頒授辦法:(一)績優獎章由所屬各省(市)縣(市)童軍會於每年十二月辦理繼續登記時,由各團主動申請;經所屬童軍會榮譽評判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備省童軍會、總會備查,並於「三五」童軍節公開頒授。(二)各類「青松獎章」經核定後由所屬縣市童軍會向中國童子軍文教基金會價購。(三)各類「翠竹獎章」經核定後由省市童軍會向中國童子軍文教基金會價購。(四)各類「臘梅獎章」經核定後由總會向中國童子軍文教基金會價購。六、各類獎章除頒授獎章及證書外,並附布質徽章乙枚,獎章適於重大慶典及集會時佩掛,布徽則縫於制服之左口袋上方。七、其他:(一)各類獎章如有遺失或損壞,可向頒授單位申請自行價購補(換)發。(二)曾頒授本獎章之服務員不再頒授同類獎章。(三)本辦法自公佈實施日起以最高服務年資申頒,不予追溯前年資之各類獎章。八、本辦法經中華民國童軍總會頒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