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层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三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股份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设“四好”领导班子,培养“五有”领导人员队伍,确保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集团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人才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能力和业绩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第三条 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选拔、任免、考核、奖惩、培训等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集团股份公司党委、集团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领导人员职务名称如下:(一)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二)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厂长、院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院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三)直属机关职能部门:主任(部长)、副主任(副部长)集团股份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四)经营管理服务单位:主任、副主任;(五)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六)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领导人员所任职务,根据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确定。未成立直属党委而成立直属党工委、党总支的,职务名称为党工委书记、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任、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集团股份公司确定直接管理的其他领导职务,依据本办法管理。第五条 领导人员职数按《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及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核定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领导人员职级依据《集团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和直属管理服务部门(单位)层级划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单位(部门)行政层级及所任职务对应确定。集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职级为正局级。控股和参股单位中集团股份公司派出领导人员的职级,由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资格 第七条 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二)业绩突出,群众公认;(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四)廉洁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