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与国法的关系论经济法与环境环境保护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与环境保护法被普遍认同为社会法域的两部法律,公法、私法贯穿其中,许多学者甚至将环境保护法划为经济法范畴之内,它们之中有这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就从其基本理念着手对两部法律在公法以及私法领域的联系和调整对象、方法的区别上对其关系进行分析。关键词:联系;区别;社会法;调整。一、经济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念1、经济法的基本理念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就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与民法、商法不同,经济法追求在协调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基础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法益结构。经济法承认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自身保护的首要利益,具有进步性。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法益结构中的首要利益,适应了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自然人、法人利益的需要。因此,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亦或“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相应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对于公平正义自有其独特的追求,经济法的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种正义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所以,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念近年来,国际环境教育界提出了新颖而科学的“环境定义”,主要有两要点:第一,人以外的一切就是环境:第二,每个人都是他人环境的组成部分。另外在环境科学领域,人类的环境分为两大方面:一,自然环境,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二,社会环境,主第1页共8页要包括:居住环境、生产环境、文化环境和交通环境。在法学领域,我认为还是采用狭义的环境观,即只指自然环境,不包括社会环境,如果采用列举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四个要素:水环境、空气环境、土壤环境和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就是保证狭义环境的安全,而环境安全已经成为整个安全体系的基础,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进入20世纪后期,随着全球安全态势的变化以及全球环境问题的日趋紧迫,若一国无法保障环境安全则对国家社会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都无法保障,这将对社会发展构成威胁。环境安全是指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环境基础处于良好的状态或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状态。环境安全是当今市场经济安全运行的基础,因为环境污染与破坏损害的是人类生存与活动所依赖的自然支持系统,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命与健康。所以确保环境安全无疑是最根本的安全问题,环境安全价值应该与其他安全价值如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共同作用,构成完整的安全概念。二、以经济法的公法调整手段支撑环境保护法现代社会,公、私法呈现渗透和交融的趋势,“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对公、私的二元结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经济法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出现的,一般来说经济法是一种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是国家干预之法,是用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于是经济法普遍被认为是“第三法域”或者“社会法”的代表。但是笔者认为,经济法应该以更高的眼光来看待,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比其他法律部门站的更高,看的更远,经济法跳出了公和私的二元论圈子,其实社会(虚拟主体)、国家、个人应该构成一个三元论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社会法(内容包括经济法、环境法等)、公法和私法是三元论的基础,前者是上位法概念,后两者适用特定领域,是下位法概念。对环境权的解决,应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目前公法调整的氛围是很浓厚,所以有学者认为应该扩大私法调整的力度,强调民法调整。我认为,民法调整当然是要存在的,并且民法调整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但实际中,作为经济体的私利人不会用很大的成本去关心自己周围环境的,除非环境已经深刻的影响了其经济权益。可见,民法保护,也第2页共8页只是一厢情愿,在理论上无法给予充足支撑。环境权的公权内容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