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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人才中介相关文件汇编目录(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5(三)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0(四)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五)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7(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审批及相关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均在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上公开。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其他单位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拟注册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其中,拟从事人才派遣业务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新设立机构流程进行审批,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出具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1、未通过上一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的。2、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罚或正在查处之中的。3、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4、有其他不适宜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下列渠道申请办理:1、中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意见后,由拟设立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3、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由原审批机关出具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后,按拟设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四、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举办全市性非常设招聘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其他非常设招聘会以及常设招聘会由拟举办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审批,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五、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仍实行分类审批,相应机构及业务的准入条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29号)的规定执行。七、本意见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2005]203号)、《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改变住所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沪人[2005]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3]23号)、《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沪劳保就发[2002]34号)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流程附件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流程附件3: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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