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要點總說明本署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迄今已逾兩年
為使環保主管機關及事業於執行土壤污染檢測作業之相關規定更為明確,在現有制度架構下,訂定「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要點」
本要點要旨如下:一、說明本要點訂定目的
(規定第一點)二、明定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撰寫格式
(規定第二點)三、明定土壤採樣規劃執行方式
(規定第三點)四、明定最少採樣點數
(規定第四點)五、明定檢測資料時效性
(規定第五點)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備查作業要點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環署土字第0960050559C號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指定公告之事業及所在地主管機關,於執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作業及辦理資料備查時有一致性之執行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事業應依土壤污染檢測資料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如附件一)填具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備查作業
三、各事業應依環境場址評估法(如附件二)、網格法(如附件三)或其他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進行用地土壤污染檢測作業
四、各事業進行土壤污染檢測之採樣點數量,應符合下列表最少採樣點數之規定
但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免予採樣檢測
事業用地面積(平方公尺)最少採樣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