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XX年修订【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36号【发布日期】20XX-05-30【生效日期】20XX-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XX修订)国务院令第63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XX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6号公布根据20XX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保险公司);(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第1页共8页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外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保险公司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对本辖区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