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项目投资稽查方案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XX县区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XX县区招投标办、建设局等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稽察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稽察范围以本级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县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为主,上级批准立项的交通建设等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投资计划监督管理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审批立项等前期工作
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招投标;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审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为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或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认,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经县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中途需要增加项目或调整项目投资规模的,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第六条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县招投标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以外),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第1页共4页交易,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规避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超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编制标底
确需增加原投资概算(或工程预算)的,应重新报原项目审批和投资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