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介绍、促成境内外投资商来区投资,根据《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政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一)凡引荐市以外的投资者(单位、机构)前来区投资,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区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成功的直接介绍人,按项目所在产业、内外资类型进行奖励
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招商引资中介人或信息提供人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在登记备案时予以注明)
(二)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的企业属于在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从注册之日(增资扩股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年内并符合:实际到位资金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实际到位资金15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来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内资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实际到位外来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含首次支付土地租金款)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内资企业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符合市、区政府鼓励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项目、世界500强投资的各类项目
(四)市内区外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金的计算(一)奖励标准招商引资中介人奖,依据投资类型确定,不重复计奖
实业投资型引进境外资金的外资项目(简称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1
5万美元(投资现代农业的外资项目奖金上限为1万美元);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内资项目(简称内资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3‰计第1页共4页算奖金,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9万元(投资现代农业的内资项目奖金上限为3万元)
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以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按实际到位计算奖金,单个项目增资扩股只奖励两次,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