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先进经验保障增强民生摘要:申素平,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入摘要
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现担任中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XX省教育法学会常务理事,多次受邀参加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
2008年,参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教育法制建设”部分的起草
在采访中,申教授表示,教育是关乎个体生存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也应得到平等保护;发达国家除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入学“零拒绝”政策外,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我们应转变理念,深化对高等教育阶段残疾人受教育平等权的认识,细化残疾人高等教育招录工作的法律规定,重视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补偿,加强程序立法并充分实现其权利救济
关键词:残疾人;受教育权;教育法律体系一、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世界教育信息》
尊重与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
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残疾人受教育权
残疾人接受教育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在民主国家,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国家对于每位公民负有“生存照顾”的义务
教育是关系到个体生存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而残疾人作为公民中的一部分,其受教育权也应受到平等保护
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内涵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同其他受教育者一样,享有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
在义务教育阶段,每个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都应当接受免费的教育;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因残疾而被拒绝入学
二是由于残疾人身心方面存在障碍,是受教育者中的第1页共6页弱势群体,因此需要国家为其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援助,具体包括在学校创设无障碍环境,使残疾学生平等地享受各种教育教学资源;在教学中对残疾学生设计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