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中运营商的安全保障责任一.虚拟财产的概述(一)虚拟财产的界定随着社会和科学的不断发展,网络日渐融入我们的生活,互联网交际随之产生的虚拟交易也日趋频繁,网络虚拟交易的主题“虚拟财产”也随之产生,这些以网络为载体承载的具有财产性质数字代码称为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以狭义的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存在的
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
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货币、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并拥有现实财产的一些属性
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法律定义,它在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实践中得到承认是“李洪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一案,也是通过此案第一次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虚拟财产具体分为网络游戏财产类、网络软件账号类、虚拟货币类
网络游戏财产类虚拟财产具体指的就是在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等物品;网络软件账号指的是某些软件和网站对于使用本软件和网站的用户要求验证证明使用身份的账户,常见的有QQ、微信、百度等账户;虚拟货币是指像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交易具有对现实货币的可逆性
这些物品、账号和虚拟货币在游戏实践中体现了和现实中物品的一些相似性,例如具有拥有者对物品的处置权、亦或可以用现实货币进行可逆或不可逆的交易等,这些虚拟财产财产与现实物品的相似性决定了其拥有者对其的拥有的一系列权利
(二)虚拟财产的特点1
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了,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其依托于特定网络空间并外化为各种各样的角色、武器和货币等具象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