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城市住房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省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2010]115号)、《省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综[2010]11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
第三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来源
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2
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3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
出租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5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补助资金;6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用于购建、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及发放租赁补贴支出;2
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3
用于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改造方面的支出;4
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支出;5
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第1页共3页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