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019年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充分发挥基金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新农合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对象及参合规定(一)参合对象凡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新农合
(二)参合规定1
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人口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合资金,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外出务工人员在务工所在地参加了社会(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但两种或多种保障待遇之和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母亲在本县参合,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在出生30天内凭生育证、出生证、户口簿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随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婚出人员只能在婚入地参合)
复员退伍军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可在2个月内补办参合手续,按当年人平筹资总额缴费,自缴费之日次月起享受新农合待遇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了学生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农合
任何人不得同时参加和享受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待遇
二、住院统筹补偿(一)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1
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50元,住院时间超过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日(8天)后,超过天数按每天25元的标准缴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住院起付线以外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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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300元(县中医院、县妇保院住院起付线250元),补偿比例75%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55%;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5%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55%
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例为50%
(二)住院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