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9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省科技奖),分为七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省科技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的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按国家规定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前款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奖类设置第八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x(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