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委託辦理「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委託合約書(草案)委託單位:台北榮民總醫院受託單位:中華民國97年月日台北榮民總醫院委託辦理「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委託合約書(草案)台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委託(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公共藝術設置施作,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其條款如下:第一條工作名稱:台北榮民總醫院委託辦理「醫學科技大樓興建計畫公共藝術設置」第二條設置地點:台北榮民總醫院院本部第三條合約總價:全部總價新台幣仟佰萬元整(含稅),含策展策劃費用、設置地點各項藝術品設計、設置工程監造、材料購買、安裝及復舊、運輸、施工介面、水電照明、說明牌、安全衛生、臨時設施、清潔維護、人事、保險、保固、稅捐、著作財產權讓與價金、民眾參與與執行費用、相關圖說專輯及公關宣傳等全部費用
本項經費不隨物價指數及匯率調整,國外藝術創作者費用以簽約日之匯率為準
第四條乙方應負責工作內容一、與甲方議訂公共藝術設置委託合約書
二、乙方所提出之整體策劃構想、執行策略及藝術家建議名單需經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定案
三、依甲方需求,協助製作各階段會議及審議文件所需資料
四、依據甲方需求定期提出工作進度報告,並應甲方要求出席相關會議或簡報
五、辦理藝術創作規劃設計所需一切庶務及行事宜
六、乙方需取得委託執行製作之藝術家簽名同意書,並應送甲方備查
七、乙方須負責辦理公共藝術協調、整合、監造、設置完成等事宜
八、辦理民眾參與計畫
九、辦理相關公關活動、宣傳事務及製作宣傳摺頁、模型等事務
十、執行公共藝術設置完成成果報告書及光碟
十一、乙方應於每月五日前提﹁「進度月報表﹂」及召開工作會議十二、其他經甲方要求配合之事項:第五條合約期限一、本合約於完成簽約之日起生效,乙方即開始執行全部工作及﹁「公共藝術設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