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78号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人事教育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八月日主题词:人事环保工程专业技术资格通知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2006年8月日印发(共印100份)海南省环境保护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设计、污染治理与环境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