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摘要3基本参数3.1一般规定3.1.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3.1.2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2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按其中一栋或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3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给水的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最大时流量之和,其中生活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3.2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2.1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3.2.2城镇和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量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以下规定:220.050000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甲乙厂房1520253035丙类厂房40甲乙丙仓库15253545公共建筑15253040三四级公共\工业15202530////一二级其他丁戊类1520住宅15地下建筑15202530三级乙丙类20304045//注:1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之间的体积之和确定;3.5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3.5.1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3.5.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下表(下页)规定:备注: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规定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规定减少2支;2当高层民建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系统时,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L/s;3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3.5.3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建筑物名称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之灾危险性消火栓设计流量(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丙类厂房h≤24V≤500010210V>500020415h≤5030615h>5040815其他厂房h≤2410210h≤5025515h>5030615丙类仓库h≤24V≤500010210V>500020415h>2440815其他仓库h≤2410210h>2430615建筑物名称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之灾危险性消火栓设计流量(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交通、展览建筑(包括博物院)等50005000020415影剧院、会堂、体育馆8001000030615商店、图书馆、档案馆50002500040815旅馆50002500020415病房楼\门诊楼50002500015310建筑物名称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之灾危险性消火栓设计流量(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办公教学公寓宿舍及其他建筑高度超过15米或体积>1000015310住宅215420410高层公共建筑二类公共建筑h≤5020410一类公共建筑245040815汽修车库102103.6消防用水量3.6.2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规定: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建筑场所与火灾危险性延续时间(h)建筑工业厂房、仓库甲乙丙类3物建筑丁戊类2民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