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为选拔德才兼备的公务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录用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条录用考核对象,是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省直行政机关录用考核在省人事厅的统一指导下,委托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行署直属行政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市、行署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乡政府机关的录用考核由县人事局统一组织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实施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2
组织、指导录用考核工作;3
确定考核合格人选并提出录用意见;4
处理录用考核中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若干考核小组,每组由3人以上组成,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其人选可由考核领导小组统一抽调,也可委托用人单位组织
考核小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是:1
政治上可靠,敢于坚持原则;2
作风正派,客观公正,责任心强;3
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章内容和等次标准第七条录用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主要方面
具体考核内容分为定性考核内容和定量考核内容
定性考核内容包括:1
报考者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
有无严重的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问题;3
有无经济问题及其它违法、违纪问题;4
有无隐瞒体检中测查不到的严重疾病等
定量考核内容分为德能素质和工作实绩两部分:德能素质,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组织纪律性、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工作态度7项要素;工作实绩,包括工作效率、工作成绩、受表彰情况3项要素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中、差三个等级,每一等级的具体考核标准及得分参照《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核评定参照表》
第四章方法及程序第九条录用考核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