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三旧”改造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市政府《xx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办〔2010〕49号)的精神,为确保我镇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实责任,成立专门机构镇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镇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镇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并按本细则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二、三旧改造的范围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符合三旧改造用地条件,已上报批准并标图建库,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的用地
三、三旧改造各项政策的适用期限三旧改造涉及无用地批准文件、无土地使用证的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有关规定,在2012年12月30日前适用
2013年1月1日后的改造项目必须为已办理供地手续,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
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在2015年底完成,涉及供地方式、补缴地价、出让金优惠、成本认定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在2015年12月30日前适用
四、三旧改造项目时限要求已获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发出催促动工通知书,责令限期动工建设;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的,经市三旧改造办审定,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项目,由市三旧改造办发书面意见通知各相关部门注销原三旧用地认定批复文件
五、用地手续的办理第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历史用地是指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第1页共8页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
历史用地可按本细则规定取得已实际建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