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革新分析与述评从金融史的角度看,每一次大规模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会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带来冲击,也是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全面考验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各国政府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反思,开始尝试推出积极的监管改革举措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2008年金融危机直接发端于美国,并且波及到全世界
面对在金融危机面前不堪一击的金融体系,西方国家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反思,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力求重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这里选取美国、欧盟和英国三个经济体作为代表,简单介绍其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代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构建起严格的分业监管体系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加剧,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发展成为介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之间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
在该模式下,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别对所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目标是“将最有经验的监管者置于其最熟悉的金融业务监管领域”
美国这种多重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其文化中崇尚自由、信奉“分权与制衡”以及鼓励自由竞争的理念密不可分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种弊端,诸如监管漏洞、监管重叠等问题纷纷暴露出来,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美国财政部于20XX年6月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方案,经国会参众两院审议并修改后,最终在20XX年7月形成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该法案被视为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来又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标志着美国金融体系“去监管化”的终结,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专门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