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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程序规定第七章听证程序基本级考试内容:1、听证适用范围2、听证人员3、听证不加重处罚原则讲课内容:1、听证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违法嫌疑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听证:(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2、听证人员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3、听证不加重处罚原则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第八章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基本级考试内容:1、行政处罚时效2、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3、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4、量罚(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从重处罚)5、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制度6、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7、行政处罚前的告知8、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9、行政案件的处理10、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11、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特殊要求12、通知被拘留人家属讲课内容:1、行政处罚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2、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3、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4、量罚(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1)已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3)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4)盲聋哑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5)预备行为。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6)中止行为。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7)未得逞行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8)悔改或者被胁迫、诱骗行为。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②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③有立功表现的;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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