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利率决定的变迁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正是高度集权的金融制度,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对银行的一贯救助就产生了“软预算约束”问题,为分散金融风险,只得改革集权的国有金融制度,使其收缩、退让,同时放宽对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从而变“软预算约束”为“硬预算约束”
我国现行农村民间金融利率定价方式分析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和正规金融市场是近乎分割的,因而作为金融市场核心因素的资金价格——利率在两个市场不一致也在所难免;即使在民间金融市场内部,由于其自身隐蔽、分散的特点,利率也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农村非正式金融组织包括私人自由借贷、私人钱庄、合会等,民间资金需求与供给的共同作用使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迅速发展
从农村民间借贷规模来看,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常规调查汇总报告(2000),2000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9
5%,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0
4%,私人借款占68
4%,其他占1
7%,说明农村民间借贷仍然是农户借款的主要来源
2003年我国东、中、西部农村借贷情况(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全国私人借款占年内累计借入款金额的71
83%,东部地区此比率为78
06%,中部为75
44%,西部为57
从农村民间借贷是否收取利息来看,2003年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农户数据显示,全国无息借款占私人借款的53
89%,东部地区此比率为44
07%,中部为70
29%,西部为47
09%,即中部的无息借款比重较大,东部和西部民间借贷中有息借款所占比例更大
在当前农村借贷中,付息借贷主要表现在盈利性的生产借贷方面,而生活借贷多以亲情式的无息借贷为主
农村金融实践中,在财政贴息基础上较低的优惠贷款利率既是传统的也是比较广泛的做法,但这一做法反而使得在现贷款发放中出现“寻租”现象,资金流向信贷需求相对并不强烈的富裕农户和中型企业,未能真正改善贫困农民生存现状或支持微型企业的生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