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