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审计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审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审计工作并具有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位学历,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十条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知识(一)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审计学方法,熟悉与审计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