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独立生产管理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整合、技改、复采改造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强化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遏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确保整合、技改、复采改造煤矿项目建设按期完成,促进*县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号)和省煤管局《关于公布全省第二批整合、技改煤矿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名单的通知》(黔煤办字[2009]94号)以及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结合现阶段*县煤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坚持依法办矿,持证开采
二、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煤矿每周至少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三、明确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和投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整合或技改保留的独立生产系统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煤矿必须配齐培训合格的“五职”矿长(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
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是煤矿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矿长、技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科室职责
煤矿必须按规定和生产需要,设立相应的科室(如安全、生产技术、机电、通风、调度、防突等科室),并将各科室职责具体明确,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一)煤矿保留生产系统必须按规定配齐足够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如瓦检员、安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司机、瓦斯监控员和班组长等),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第1页共6页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