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以及原有的产品装置基础很小,建设后其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产品装置固定资产(原值)三倍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和拟依法设立的企业的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是指为了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是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厂内或其他地点增建的主要工程装置、独立的生产线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是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和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二、所有建设项目中,涉及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活动部分,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活动部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中,涉及石油、天然气储存活动部分,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的建设项目,均适用于《办法》。三、除《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暂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安全许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暂时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许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建设单位可以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五、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范或者标准出台前,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的安全评价,暂时参照安全标准《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暂时分别参照《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范或者标准出台后,建设项目设立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不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六、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提出;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申请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非中央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申请,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单位负责提出。七、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一式3份和由经办人签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2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再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