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扩容在即产融结合将成新高地导读
融资租赁是连接金融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最佳纽带,金融租赁要发展,产融结合是一条必经之路,产融结合将成为新高点
日前,银监会发布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修订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银监会表示将依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的出台和银监会的表态受到普遍的欢迎
资深融资租赁专家屈延凯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是一个重大的利好,将极大地促进行业的发展
拓展各类资本进入租赁途径《管理办法》降低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将2007年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
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屈延凯认为,这一规定将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背景更加齐全,有利于非金融租赁公司往金融机构升级,有利于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运用融资租赁机制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非银司负责人李建华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说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的放宽,可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类型和优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分析人士表示,自从2007年后,商业银行拥有进入金融租赁领域的优先权,其他资本获得牌照的难度则很大,同时,银监会在审批金融租赁公司的进度上一直很审慎
因此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增长缓慢,到现在为止,仅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