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X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1局长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第1页共9页工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办公室、各局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布署,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