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防止人为造成水土流失,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水土保持和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境内所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它有关手续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它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具体实施参照《*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名录》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省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XX县区、XX县区及曹妃甸、京唐港、南堡开发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1页共3页市立项,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县(市)、区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由其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