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1997年我省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认真运作,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基层组织积极配合下,城市低保政策日趋配套,标准逐步提高,管理日渐完善,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但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标准确定不够合理,对象界定不够准确,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以及补助水平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印发的《XX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2001〕第67号),结合贯彻最近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精神,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关心城市贫困群众,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城市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事关贫困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化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低保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切实把城市低保工作落到实处。二、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标准是政府为救济城市居民中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第1页共4页生活需求的贫困人口而制定的一项社会救济标准,应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家庭水、电、燃料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等费用来确定。城市低保标准确定,既要遵循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原则,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也要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等制度相互衔接,形成层次分明、配套合理的城市低保标准体系。城市低保标准原则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3%~40%之间确定,其中单人户一般定在35%~40%之间,两人户及多人户一般定在33%~38%之间。目前,我省各地城市低保标准总体合理,80%以上都确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之间,但也有少数偏高或偏低的。标准偏高的,不作调整继续执行;标准偏低的,视具体情况在两年内逐步提高到上述标准区间。今后,各地的城市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在上述标准区间内适时适当调整。各地要根据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准确合理实施补差,补差偏低不到位的,要适时提高,补差到位,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三、加大力度,完善低保资金筹集与管理机制建立和规范城市低保制度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城市低保资金投入,所需资金应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多渠道筹集城市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和资助,所捐资金全部纳入当地城市低保资金统一管理。省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城市低保资金的投入,按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财力和保障人数合理安排补助资金,重点补助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部门应将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根据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调拨。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安全,方便群众。凡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2007年1月1日起必须实行,并应及时按月足额发放。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低保资金的规范化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跟踪监督、审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对预算第2页共4页不到位、拨付不及时、挤占挪用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四、规范管理,确保城市低保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县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