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区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以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一)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
无劳动能力的
无生活来源的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二)供养内容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1
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
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第1页共4页照明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五保供养对象缴纳参合金
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四、供养对象的确定(一)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