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考核方案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教师注重师德,为人师表,钻研业务,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9]84号《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苏教人[2009]24号《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和《涟水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构建和谐校园为指导思想,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为指导方针,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科学规范的教师收入分配机制,充分体现出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二、考核原则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实施素质教育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的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⒈全年病(事)假(工伤除外),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⒉全年非单位选派,但经批准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⒊全年无故旷工(课)累计超过一五天的;⒋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的;⒌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的
四、考核办法Ⅰ
教学人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