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程建设-建管处)吉林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月目录前言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第二部分行政执法项目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第三部分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第四部分行政执法监督一、内部监督二、外部监督三、司法监督第五部分其他相关制度一、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前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任务,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执法单位、落实到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本着解决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管理中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等问题的目的,认真梳理执法项目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责任及其追究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在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管理中得到落实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1997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1999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2005
27)二、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
3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
24)三、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2005年7月28日)四、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
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