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工伤待遇案案情原、被告于2001年10月13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1年10月15日至2002年10月15日(含培训期)
合同的特约条款中约定:合同期满可根据双方自愿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优先与被告续签
合同还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对被告进行劳动保险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仍在原告处从事劳动
2002年2月28日,被告在劳动中负伤,伤后在秭归县第二医院住院治疗57天,被告在住院期间开支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原告已全额支付,同时原告按每天10元的标准支付了被告工伤津贴570元,另原、被告协商,被告住院期间由其妻护理,护理费按每天10元计算,被告尚未支付
2002年5月28日,秭归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的伤残程度为六级
被告不服鉴定结论,要求复核
2002年10月16日秭归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核后仍评定被告为六级伤残
被告对此结果仍不服,并依法向宜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
2002年12月28日,宜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维持了秭归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被告受伤前12个月在原告处月平均工资为341元
2003年2月15日,原、被告对被告因工负伤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商定:从2003年2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由原告给付被告一次性综合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住院生活费等,共计20000元(包干),并定于2003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生效后,双方终止任何关系,互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义务
因被告不同意20000元的包干费用,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2003年3月12日,被告向秭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员会于2003年4月4日作出秭劳仲字〔2003〕第02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原告)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