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局特设科(处)、特检所(院),省农垦、森工总局特设科、特检所,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特检所:省局委托有关专家起草了《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程序》,现向各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各特检所所长要组织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对《检验工作程序》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7月10日前上报省局特设处
各特设科(处)科(处)长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办,保证按时完成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程序(草稿)目录(前言)一、检验检测工作程序图二、程序实施的基本要求三、有关问题说明(前言)为切实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有效控制检验检测过程,确保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检规和标准的要求,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具体实施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和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省质监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同特种设备所要求的其它类别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检验检测工作程序图:二、程序实施的基本要求:1、业务受理、计划编制与任务下达1
1综合业务部门在业务受理时,首先应核定所受理的业务是否与本机构检验资质和省局授权的检验检测工作范围相适应,然后对核准的受理业务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2检验计划的编制,应根据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不同类别检验和实际需要,具体制定年度的、月份的或日常的检验计划
3检验计划应如期下达相应检验部门(室或组),一般年度检验计划应于元月份下达,月检计划应于月初三日内下达,日常检验计划应于十日内下达
4接受检验任务的检验部门负责人,应按检验计划的要求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