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市场准入管治实施方案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政办发〔〕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为手段,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本县及外来食用农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城乡居民安全消费
二、工作目标(一)本县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要确保在市级以上监督抽查中的合格率达到96%以上,对不合格农产品的追溯率要达到100%
(二)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由农产品生产单位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人与农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对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不能免检,接受农业、工商等部第1页共6页门的抽检;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在入市前必须进行检验
(三)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1、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