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为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对外开放,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产业调整、升级和完善,充分发挥财政调控职能,借鉴上海XX县区、天津开发区等地经验,特制定《*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于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独立核算,并且经开发区财政局核准资格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二、本意见所称财政扶持,是指用开发区可支配地方财力,根据开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对重点扶持的产业及企业给予补贴和奖励。三、支持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和竞争优势(一)加大对科技产业投入,按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科技发展的若干规定》,通过人才和科研奖励资助、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形式,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二)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三年内,按照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5%补贴,五年内减半补贴;销售自制产品的,三年内按照企业实现增加值的4%给予补贴。(三)投资于开发区高科技领域,其投资额占原有企业总投资额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可比照高科技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执行。四、鼓励制造业发展,建设现代化的制造业基地(一)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制造业企业在开发区的生产用地,根据其投资规模和投资密度(投资总额/用地面积)及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二)在开发区投资并设立研发中心的大型制造业企业,经审核,对该研发中心当年的研发费用,给予50%的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实现增加值的2%。(三)从事国家鼓励投资的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和生物医药制造业的生产型企业以及开发区重点扶持的计算机信息、集成电路产品、新材料、汽车零配件等生产型企业,自生产经第1页共4页营之日起,三年内按照企业当年实现增加值的2%给予补贴;二年内,按其实现的利润总额15%给予补贴,之后三年减半补贴。(四)从事国家鼓励投资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和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的生产型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利润总额15%给予补贴,之后三年减半补贴。(五)对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其他制造业领域的生产型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年内,按其实现的利润总额15%给予补贴。(六)内资生产型企业增资,比照外资生产型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五、发展要素市场,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一)对投资规模大,功能效应好的生产资料市场,二年内按照其实现租金收入的2.5%给予补贴。对在上述市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凡年场内交易额达到1000万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现增加值的2%、利润总额的7%分别给予补贴;凡年场内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的3%、利润总额的13%分别给予补贴。(二)对新办的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前三年实现的增加值的2%、利润总额的7%分别给予补贴。(三)对新办现代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企业按照其前三年内实现的服务费、咨询费和会员费等营业收入的2.5%给予补贴。(四)促进开发区物流产业的发展,鼓励物流企业的合并和扩大规模,对经认定的新办物流企业,按照其前三年实现营业收入的2.5%、利润总额的13%分别给予补贴;之后三年按其利润总额的7%给予补贴。(五)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二年内按其营业收入的2.5%、利润总额的13%分别给予补贴;之后三年按照利润总额的7%给予补贴。第2页共4页(六)对在开发区内举办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的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按其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的2.5%给予补贴。六、启动“半截子”工程,加速现代化XX县区建设企业投资启动停缓建项目的,在规定期限内竣工,自开始营业之日起二年内,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2.5%给予补贴;一年内,按其形成的利润总额的13%给予补贴。七、鼓励企业扩大规模,鼓励配套企业发展(一)对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列入扶持重点的新办企业集团或大型企业,三年内,按其实现利润总额的13%给予补贴。对新引进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大集团地区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