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火调工作刘文荣(云南省消防总队)[摘要]本文主要根据近几年来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的形势,结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法录规定及实施情况,抓住火灾调查工作的特点,着重论述了火灾证据在火调工作中的作用及法录要求,就如何提高火灾事故处理中的消防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联系有关案例对火灾调查工作提出了一些想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火灾调查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行为1.前言我国曾经是一个封建专制统制时间较长的国家,受封建专制统治时期较长的国家,受封建残余思想影响较深,民主法制观念淡薄
火灾调查工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诸如“不重物证重经验”、“以情代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之类的问题
公安局消防监督机构作为法定的消防监督部门,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历史条件下,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如何提高火灾调查工作的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一日施行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消防行政工作,也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增强,“民告官”现象愈来愈普及
据统计,1996年全国发生消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139起,其中因火灾事故调查引发的消防行政复议诉讼案84起
近两年来,消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更是层出不穷,以大连市消防局统计资料为例,1998年全年,大连市就因火灾调查而引发消防行政复议诉讼案件10起
这不仅说明广大人民群众开始懂得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具体利益,也是公众对我们消防部门工作的有力监督
本文主要就火调工作如何适应行政诉讼的要求作一些探讨
2.火调查工作应紧扣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特有原则开展火灾调查中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火灾调查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