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问责制与责任型政府随着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化以及彼此之间界限的日益明朗,政府已成为公共领域中的基本构件和主导力量
在世界的风云变幻的格局中,各国政府面临着新的挑战,其中公民对政府缺乏信任的危机业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因此“责任型政府”成为一个表达公众强烈政治诉求的强势术语
在现实的公共管理实践中,公共事务的日益繁多复杂,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毒素加上个人私欲的膨胀往往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背离公益的轨道,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事后监督和责任追究,实现行政问责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政府面对的是一个经历了改革开放30多年、处于高速全球化和市场化之中的高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的社会,这里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给予了政府新的压力和新的期待
2003年因“非典”引起并持续至今的对政府的“问责风暴”,为我国的责任政府建设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注入了新的推动力
完善行政问责制,推进责任型政府的建设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焦点之一
一、行政问责制1.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问责”顾名思义就是追问责任
《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百科全书》对问责的概念定义如此界定,“问责(accountability)是指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即获得授权的代理方有责任就其所设计的工作绩效向委托方作出回答
”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其对象通常是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
在公共行政领域,最早对“行政问责”进行明确规范界定的是美国学者杰·M·谢菲尔茨
1985年,他在《公共行政实用辞典》一书中明确规范了行政问责(AdministrativeAccountability)的概念,并将问责的范围界定为“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质问,承担责任”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统一的解释,中央的文件也没有界定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