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195号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生态县(市、省)建设,我局组织修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组织协调,求真务实,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附件: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环保生态指标通知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省(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1、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序号名称单位指标说明经济发展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约束性经济发达地区指标县级市(区)≥8000县≥6000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市(区)≥6000县≥45002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0
9约束性指标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m3/万元≤20约束性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
55指标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60参考性指标生态环境5森林覆盖率%约束性山区≥75指标保护丘陵区≥45平原地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