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福利金計劃公共福利金計劃為年齡在65歲或以上或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普通高齡津貼、高額高齡津貼、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2008年8月引言本小冊子概述公共福利金計劃及其申請辦法
此項計劃包括普通高齡津貼、高額高齡津貼、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
本計劃的目的是為年齡在65歲或以上或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年老或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申請人無須供款
除普通高齡津貼外,在本計劃下發放的津貼均無須申請人接受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資格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才有資格領取津貼:(一)符合下列居港規定:(1)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2)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註:(i)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公共福利金
(ii)在2004年1月1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可獲豁免上述(1)項居港七年的規定
(iii)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如申請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上述(1)項居港七年及(2)項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iv)在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申請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又如申請人因病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治療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有關的離港日數
(二)於領款期間,繼續在香港居留;(請參閱第7頁之「領取津貼後的離港寬限」)(三)沒有領取本計劃下的其他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四)並非受合法羈留或在懲教院所服刑;及(五)符合下列個別津貼的條件:(1)普通高齡津貼年齡在65至69歲之間而收入及資產並沒有超過規定的限額(有關入息及資產限